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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与索具安全标牌之浅析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随着“危险作业罪”入刑,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隐患一直在细节,安监进入新时代。
术业有专攻,SafeX思考分享:危险作业罪和吊装产品特别是索具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关联?
举例而言:吊索具标识牌的“缺失”将不能再轻视!
标识牌是索具吊装安全作业的“身份证”,是决定索具能力识别和流通属性的关键安全信息防护凭证,它的缺失或损毁就意味着客观上丧失了吊索具产品关系作业安全的速监评判相关基础,在作业单位发现了这样的问题之后,如果仍然习以为常,经验管理,“带病”作业,这就从安全管理逻辑上与“危险作业罪”判定的“事前机制”产生了一定的相关性。
总结起来,关于索具的标识牌的常见漠视或违规情况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标识牌缺失情况下的继续使用; 2. 信息模糊影响作业安全情况下的继续使用;
3. 在无可靠依据的情况下,对标识牌不合理的信息篡改或标记;
4. 在发现以上现象及行为的情况下不整改的;
(可参考GB/T 16762-2020《一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术条件》或LOLER《吊装操作与吊装设备管理规定》)
满足以上几点均可能触发安全事故溯源特定环节分析与“危险作业罪”的认定情形。
是不是有点手心冒汗呢?
正确的建议做法是: 从源头到作业及后置维护全过程中,心心念念不忘标牌(或等效标识),购置要带牌,司索要看牌,运维要清牌,追溯可查牌。及时规范根据原制信息确保索具产品上对“安全户口”。(运维检测方面,SafeX将会努力在下一篇与大家分享哦)。
“危险作业罪”的入刑,补全了“生产责任事故”完整责任追究刑法的“事前”阶段。
在“危险作业罪”入刑的加持下,相信吊装索具及作业安全管理的行业规范化进程会进一步得到实践环节上的完善与管理整改。
我们执着地认为:提供专业知识远重于产品销售,实现安全作业远重于亡羊补牢。
千万次的事后归因,远比不上一次的事前规避。何况新法已就位?做好能做的并不难,而且可能巨省钱!
撰文:9784 责编:SKIP-DMU(DM162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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