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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的变化解释—SK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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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解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起重吊装作业建立一整套保障作业安全进行的管理工作体系,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作业安全管理体系下,与起重吊装现场作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环节工作都将被纳入其管辖范围,涉及吊装设备的采购/租用/发放/存放管理、吊装设备的维护/检验/翻新/报废管理、作业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起重吊装作业计划与现场实施管理,以及各种设备/培训/检验工作/维护工作记录的文件资料的存档管理等等。因此,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环节工作上所有工作人员的共同配合以保证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进行。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指定各方面安全生产保障工作的负责人,包括设备采购负责人、设备管理(发放和存储)负责人、设备检验维修负责人、执业资质和职业培训负责人、吊装作业管理职能(如吊装作业主管和信号员)和设备操作职能(如起重机司机和司索工)负责人,以及相关文件资料保管的负责人等。另外,相关环节工作负责人的日常工作情况也需要有专人进行常态化内部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解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下,结合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制订本单位为保障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进行的各项具体工作规章制度,如吊装设备采购标准/吊装设备发放存放管理规章/吊装设备检验维护制度/吊装设备操作规程/吊装作业计划要求/吊装作业流程/吊装作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在起重吊装作业中,各种影响安全生产(作业)的风险因素和环境条件很多也很复杂,所以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是非常重要且必需的(如起重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外派劳务人员)经过充分的职业培训,能够胜任具体的职能工作要求,特别是对于吊装设备的检验维护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员和吊装作业主管(通常也负责制订作业计划),更要加强职业培训管理。为保证专业培训工作的有效进行,生产经营单位一般要求指定职业培训工作负责人来管理和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相关培训资料档案也需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解释:

对于起重吊装行业来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本行业相关的各种专业知识和实际管理工作(现场吊装作业时操作设备以外的关联性工作)所需要的能力。比如,吊装作业主管需要掌握制订作业计划、分析识别各种作业安全风险因素和现场作业协调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信号员需要掌握规范的起重吊装作业手势信号;吊装设备检验人员需要掌握辨别设备缺陷和评估其安全风险大小的知识能力;设备的采购人员需要清楚设备供应需满足的各种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解释:

吊装作业主管(通常在作业现场也负责作业监督)在现场作业的实施过程和前后承担着着很关键的作业规划、协调管理和收尾职能工作,因而要求具备全面的行业管理知识和实际工作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解释:吊装设备的制造和供应有着严格的行业统一规范标准管理,采购或使用不符合相关适用管理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吊装设备是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设备采购人员和相关其他工作负责人必须清楚这些设备供应标准的要求和这一法规强制要求。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解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和吊装作业需要的劳保产品(高空安防装备/特种作业安防设备/安全警示和隔离设施/通信设备)安排足够的经费投入。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解释:吊装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吊装作业主管/作业监理/信号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必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吊装作业基本流程、吊装设备操作技能、负荷控制、负荷物重量重心预估、常见作业安全风险识别预防举措和意外安全事故突发的应急措施等。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解释: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外派劳务人员)有义务接受本单位组织进行的职业培训,掌握具体工作要求必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并且按照培训要求的作业/操作方式使用规定的吊装设备,用于规定的作业用途。同时,也应当接受其他有关安全主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应对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解释:为及时排除各种潜在安全事故的隐患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吊装设备制订一套完整的检验维护制度和具体的工作指导计划,并贯彻执行。对于吊装设备的全面检验工作,必须依照LOLER规定由专业的设备检验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检验并出具全面检验报告,说明被检设备是否存在缺陷问题并评估其安全风险大小(如有)和是否能够继续安全使用。专业检验人员发现设备存在缺陷问题,必须及时向本单位进行反馈。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解释:起重吊装是属于特种作业,其工作的危险性也较高,将面临越来越严格的政府监管和更加高昂的安全事故经济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和由于安全事故而带来的经济效益损失也将越来越大。所以,为适应今后以人为本的和谐经济发展趋势的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转变思维,投入足够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吊装作业安全保障工作体系并切实贯彻此体系下的各种具体环节工作要求,努力在事先将吊装作业的潜在安全风险降到实际可控的最低水平,减少甚至杜绝吊装作业安全事故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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